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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对节能产品的采购制度

时间:2013-06-12 19:49 点击:
政府节能采购由于投资少、见效快,并能从源头上控制政府机构能源消耗,受到了美国政府的
        政府节能采购由于投资少、见效快,并能从源头上控制政府机构能源消耗,受到了美国政府的高度重视。美国采购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采购的耗能产品必须是“能源之星”认证或联邦能源管理办公室指定的节能产品;凡涉及到用能产品的服务采购,包括公共建筑的设计、建造、改建或维修,供应商必须提供“能源之星”认证或联邦能源管理办公室指定的节能产品。“加强节能管理、创建绿色政府”总统令明确规定:
        (1)各机构必须采购有“能源之星”认证的用能产品。如果同类产品没有“能源之星”认证的,必须按照联邦能源管理办公室指定目录选购能源效率比同类产品的平均水平高25%的产品。环保局和能源部应该简化确定“能源之星”产品的程序。
        (2)服务总局和国防后勤局应在环保局和能源部协助下,编制指定产品目录(打印和电子版),同时还应实施选定产品的示范项目,计算产品的购税费和运行费,为联邦采购决策提供信息。
        (3)各机构新建、改建建筑,应将“能源之星”能效标准和联邦能源管理办公室确定的其他能效水平纳人指导规程。
        (4)能源部和自宫预算管理办公室应该研究与私人部门供应商签订融资协议,由私人提供资金,以弥补节能产品较高的购置费。
        据美方专家估算,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如果都采购节能产品和设备,每年能节省能源费用支出9亿美元,减排二氧化碳11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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