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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五大对策

时间:2012-07-14 21:18 点击:
1、完善国家建筑节能法规体系。 建筑节能有利于节约资源.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涉及
1、完善国家建筑节能法规体系。
        建筑节能有利于节约资源.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和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由国家力量来强制实施。在我国《节约能源法》中,对建筑节能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也无专门的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因此,推进建筑节能实际上是无法可依。而发达国家的建筑节能工作早已走上法制化道路。建设部200()年发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在推动各地建筑节能工作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建筑节能涉及建材、煤炭、电力、天然气、石油、轻工、家电等许多行业,存在着职能交叉问题,需有法律以统一协调,才能规范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建议国务院将建筑节能作为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纳人到有关工作计划中,并责成相关部门对建筑节能工作进行深人研究,制定对策。同时,建议国务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框架内制定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协调有关各部门的责任、义务。
2.建立相应的权威协调管理机构。
        建筑节能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协调工作量大,应建立国家的协调管理机构。把建筑节能工作纳人到国家宏观经济运行体制之中,协调各方利益和各部门关系,明确有关职责。建议国务院成立由各相关部门组成的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各地也应建立和健全与此相应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配备精干有力的队伍,并理顺与各方面的关系。还要健全建筑节能的执法机构,建立以政府监督考核为主,并与企事业单位自我考核相结合的建筑节能检查监测体系。理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二者的关系以及供热体制改革与墙体改革协调推进的关系。
3.建立中央财政预算建筑节能政府基金,制定经济鼓励政策。
        新建建筑节能和旧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数量庞大,此项工作的实施将大大扩大内需,拉动建筑、建材、电子仪表、化工、轻工行业的发展。但是旧有建筑节能改造和供暖收费制度改革中,用户、产权单位、供热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由于经济负担重,使住户的积极性不够,必须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单位、个人共同负担进行。另外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开发难度大、投人大;投资回收周期长,须有政策性投人。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模式,建议国家建立中央财政预算建筑节能政府基金。由财政单独安排建筑节能资金,专项用于旧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供暖收费制度的改革以及建筑节能政策的制定和技术调研、科研开发、试点示范等。建议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相应的经济鼓励政策,通过减免税收、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建筑节能的开发应用,可制定如:“对达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节能住宅实行零税率,对非节能住宅加征巧%的特别消费税”和“对出资对既有住宅进行节能改造的企业、个人等在水手、贷款利率、热费等方面给予优惠”等政策。加大对建筑节能相应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从科研和项目经费中拨出专款用于建筑节能工作。鼓励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如太阳能、天然气、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的应用研究。
4.推进城市供热收费体制改革,制定合理的热价和收费办法,使供暖收费货币化。
        供热采暖的费用由单位和国家财政补贴,这种包烧包供体制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城市住房体制改革的成功,使住宅的使用权、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消费主体的变化,使得住宅用“热”的商品属性已显现出来,因此把原来的用热福利部分计人工资,改革用热和收费体制,已势在必行。另外福利制的包烧,使得用户对建筑的节能没有积极性,成了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最后一个堡垒,成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障碍。建议借鉴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经验,加快改革城市供热收费制度的步伐,制定合理的热价管理和收费办法,使职工供暖货币化、商品化,改暗补为明补,并加大对采暖供热系统实施分户调控室温,以及按热量计量收费工作的力度。
5.建立国家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评估认证制度。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专业性强,与建筑物安全性和长期使用寿命有关,但由于目前建筑节能技术水平低,性能还不完善,市场机制也很不规范。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建立国家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评估认证制,成立评估认证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成立评估认证执行机构,建立推广和限制、淘汰公布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市场,推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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