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节能产品认证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正式颁布实施,建立并实施国家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是该法所规定的推动能源节约的重要措施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并在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法律责任。
节能产品认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赋予用能单位和个人的一项节能责任和义务,建立并实施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推动企业的节能降耗技术进步,全面提高产品质量,规范节能产品市场,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的有效手段。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节能产品认证必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并发挥重要作用。
1998年我国制定出台了《节约能源法》的配套法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并组建了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机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两部分组成。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是国家对节能产品实施认证的唯一最高权威机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经济综合部门以及节能产品生产、使用部门和相关科研院所的16位领导和专家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中标认证中心)是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节能产品认证,且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第三方非营利认证机构。1999年8月,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又通过了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获得了按国际通行惯例,规范地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资格。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节能产品是指符合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节能产品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
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2004年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1 30号文)中明确指出将扩大节能产品认证范围、建立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把好市场准人关作为一项具体措施来推进全社会的节能工作。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含节水,下同)的表率作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秀发布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以及首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实施意见》中公布的节能产品,逐步淘汰高能耗产品。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实施意见》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2005年首先在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 预算单位实行,2006年扩大到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和地市一级预算单位,2007年全面实行。各级政府和预算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执行。
“节能清单”综合考虑了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节能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选取确定公布了空调机、冰箱、荧光灯、电视机、计算机、打印机、便器、水龙头共计8类、84家企业生产的近1500个型号的产品。“节能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并在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法律责任。
节能产品认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赋予用能单位和个人的一项节能责任和义务,建立并实施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推动企业的节能降耗技术进步,全面提高产品质量,规范节能产品市场,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的有效手段。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节能产品认证必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并发挥重要作用。
1998年我国制定出台了《节约能源法》的配套法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并组建了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机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两部分组成。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是国家对节能产品实施认证的唯一最高权威机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经济综合部门以及节能产品生产、使用部门和相关科研院所的16位领导和专家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中标认证中心)是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节能产品认证,且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第三方非营利认证机构。1999年8月,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又通过了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获得了按国际通行惯例,规范地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资格。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节能产品是指符合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节能产品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
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2004年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1 30号文)中明确指出将扩大节能产品认证范围、建立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把好市场准人关作为一项具体措施来推进全社会的节能工作。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含节水,下同)的表率作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秀发布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以及首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实施意见》中公布的节能产品,逐步淘汰高能耗产品。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实施意见》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2005年首先在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 预算单位实行,2006年扩大到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和地市一级预算单位,2007年全面实行。各级政府和预算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执行。
“节能清单”综合考虑了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节能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选取确定公布了空调机、冰箱、荧光灯、电视机、计算机、打印机、便器、水龙头共计8类、84家企业生产的近1500个型号的产品。“节能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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