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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能源利用和节能

作者:admin      日期:2011-11-03      点击数:

        根据计资源(1992)1959号文规定;为保证工程项目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根据《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所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增列“节能篇(章)”,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同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应提出采用合理用能的先进工艺和设备。主要产品单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水平或参照国际上该产品的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凡不符合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中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审批单位不予批准建设。

        文件第三条规定:对按有关规定需要咨询的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咨询部门应负责审查其“节能篇(章)”,并做出评价,凡未增设“节能篇(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贵审批或接受咨询单位应退回原件。

        文件还规定:鉴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评估和审批时对不同地区应区别对待。在掌握经济规棋、能耗指标等规定时,对老、少、边、穷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能源紧缺地区应严格掌握。凡尚未制定建设标准、设计规范或在建设标准、设计规范中投有节能要求的行业,应在1993年底前完成制定或修订工作,提出有关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的具体要求。对现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中有关合理利用能探和节能的具体要求,要根据执行情况,适时修订,本规定自1993年1月】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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