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以及首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节能产品采购活动的都适用木办法,同时明确了具体实施步骤,即自2005年在中央一级、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预算单位实行;2006年扩大到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和地市一级预算单位实行;2007年全面实行。在实施中,各级政府和预算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执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相关要求。 首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是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节能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选取确定的。首批“节能清单”公布了空调器、冰箱、荧光灯、电视机、计算机、打印机、座便器、水龙头等共计8类、84家企业生产的近1500个型号的产品。今后,随着国家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工作的开展,逐步扩大“节能清单”的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文章来源:网络)(内容仅用于分享和学习,若涉及侵权请10日内告知本网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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