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节能产品采购首要原则是遵守《政府采购法》,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节能产品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通过节能产品采购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中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实施意见》中公布的节能产品,逐步淘汰高耗能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将节能产品采购纳人国家的财政轨道,规定2005年在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6年扩大到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和地市一级预算单位实行,2007年全面实行。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必须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 (文章来源:网络)(内容仅用于分享和学习,若涉及侵权请10日内告知本网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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